1850年4月,英國國會下議有人提出將香港警隊外判的議程。事緣當時英人認為,香港基本上不需要一個完整的政府架構,而佔政府全年總開支逾四成的司法機構與警察部,便首當其衝,被抨擊開支太大,成效太小。
簡單來說,在1851年殖民當局的財政預算上,司法機構與警察部預算高達15953元,超過政府預算開支的30782元的一半。若計及主要道路等公共設施開支8000元的總開支預算,,更高達全年開支逾四成。第三任港督般咸(George Samuel Bonham)提出,把警隊外判給Justices of the Peace(太平绅士)市委會(Municipal Committee)獨立管理,自負盈虧。
蘇載玓博士指出,雖然於1948至1850年期間,香港警力縮減,但1851年香港整體收入只有21000英鎊,需倫敦資助15500英鎊,因而引起英國國會議員諸多不滿,認為香港基本上已經失去商業價值。
至於香港警隊警員的薪酬,於1856年的一份文件紀錄中顯示,歐籍警員18人的開支為619英鎊,平均每人34.4英鎊,而印度籍警員84人,開支為1228英鎊,平均每人14.6英鎊,但20名華人警員的開支只有250英鎊,平均每人12.5英鎊。但從另一份文件紀錄中顯示,1856年的警隊員佐級人數為232人,歐籍人員27人、印度籍166人、華人39人。因此,蘇博士認為,華人警員薪酬開支數字存在很大問題,基本上是不可能,實際上應更少。
事實上,自1850年開始,歐籍警員全年薪酬由34.4英鎊一直上升,至1884年已達100-112英鎊,而印度籍警員則由14.6英鎊加至31.2-38.75英鎊(1868年),華人警員只由12.5英鎊加至35英鎊(1873年)。但是,歐籍警員至1894年已達125英鎊,而華籍警員自1873年開始至1899年的26年間,以及印度籍警員自1868年至1901年的33年間均不獲加薪。
Views: 135